一, 解放后由于婚姻法的普及教育, 妇女地位的提高, 一夫多妻现象也大为减少, 虽然现在在极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着这种现象, 但总体来看, 维吾尔族婚姻习惯由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向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转变。第二, 关于回族继承习惯法问题, 有学者提倡在继承法中规定特留份制度的意见值得参考, 即被继承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 必须为一定范围的亲属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古兰经》中就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特留份制度的确定, 使继承法与宗教教规的规定融合, 有利于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回族已婚妇女的继承权, 从而使回族习惯法与继承法进行调适。第三, 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制度虽然与国家正式法有诸多不合之处, 但也不可否认它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它所体现出来的不杀理念, 突出了对生命的尊重, 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符合我国刑法少杀、慎杀原则, 具有古代中国伦理刑法的属性, 对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制度具有重要的补充和指导作用。对此有关问题, 国家制定两少一宽政策,有关部门也在探索用现行法解决赔命价的可行路径, 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的相关规定, 为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变通和补充刑事法规、解决其与国家法的调适提供了立法根据。《刑法》第 36 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地方省级人大要对相关法规充分、正确适用并依据授权做变通或补充规定, 这是解决代替赔命价的有效法律武器。从而将赔命价的处理纳入国家法解决的轨道, 以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四、结语习惯法融入国家法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法律的实效水平。制度创新和法制宣传教育是使习惯法融入国家法的有效途径。虽然过程艰巨而复杂, 但我们充满信心。相信习惯法, 就是相信集体理性也即是尊重民族传统文化; 重视习惯法, 就是重视我们的创造。一句话, 要认真对待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