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目测、手感、口尝、鼻嗅。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T8304 规定执行。 5.2.2 水浸出物按 GB/T8305 规定执行。 5.2.3 总灰分按 GB/T8306 规定执行 5.2.4 粗纤维按 GB/T8310 规定执行。 5.2.5 碎末茶按 GB/T8311 规定执行 5.2.6 铅、铜、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5009.57 规定执行。 Q/LMT001-2006 5.3 净含量负偏差按 JJF1070 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每批丹参叶茶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同一规格、同一工艺、一次包装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3 抽样按 GB/T8302 规定进行。 6.4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为:水分、总灰分。 6.4.2 型式检验包括要求中所有内容。型式检验在以下情况下发生进行: a) 原料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连续生产一年时;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卫生指标除外)不符合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 则该是批产品不合格。卫生指标出现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 GB7718 规定,大件包装应有“防潮防温”等标志。 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有洁、干燥、注意轻装轻卸,不得抛掷,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日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7.5 保质期在符合 7.3 7.4 规定的情况下,保持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