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的阶段,也标志着一种最为重要的法律人格类型的确立。由于交易的进一步扩大和垄断化的发展, 出现了企业集团。单体人或团体人都是法律规范赋予的人格, 都是法律程序的产物。人格理论产生于罗马法对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资格的分析, 而且罗马法人格概念是法—————————————————————————————————————————————————————律技术层面的产物。三)国家法律人格在团体法律人格的基础上, 国家获得了法律人格,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组织体, 因此也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一般法人的特殊法律人格类型。罗马法的团体人格理论是国家法律人格形成的理论根据。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也提出过国家法律人格的观念。他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意:法人人格与人格权自然法上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具有平等的人格。法人人格则没有人性的内涵, 仅将哲学、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移植到司法领域的技术抽象成果, 使某些社会组织能够成为私法上权利义务的载体。那么法人人格究竟是什么, 它是指法人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 并且对保证债权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有重要作用。而英国 1862 年的《公司法》,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在这里又必然涉及到法人人格否定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定的主要依据是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 为了某种利益, 法人人格是可以或者需要被否定的, 这是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的。自然人的人格可以认为是永远不会消灭的, 是与生俱来的,。当然其实法人的人格权也是存在的, 是基于保护法人的人格利益和安全而设立的。以上即是我对人格与人格权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