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连续超过三十天的;其它法定理由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用途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除本条第(1)(2)款之外,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按国家政策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调入党政国家机关工作的;符合国家规定,经聘用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属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进行行政裁决。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其它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2、本合同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有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鉴证部门一份。3、本合同应妥善保管,它是建立劳动关系,处理人事争议的依据。签章及鉴证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201年月日乙方(签章)201年月日甲方主管部门(签章)201年月日鉴证单位(签章)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