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量、科研工作业绩量等)的单位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若单位或部门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Р (七)校党委会审定考核结果。Р (八)各单位、部门的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向该单位、部门反馈考核结果。Р 六、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Р (一)考核为Р“优秀”的单位部门,本年度为当然先进集体,年度个人考核优秀比例和学年评优比例各上浮5%;Р 考核为“合格”的单位部门,年度个人考核优秀比例和学年评优比例按照学校下达比例执行;Р 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单位部门,须对考核中的问题深入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Р 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学校对其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该单位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进行整改,年度个人考核优秀比例和学年评优比例各下调5%。Р (二)绩效工资基础补贴的10%部分,根据文件精神,按照单位部门年度量化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核发:Р (1)完成当年学校下达的量化目标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绩效工资基础补贴的10%全额发放;Р (2)超额完成学校下达的量化业绩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学校将分别对单位和部门按照超额完成任务量进行综合排序,对其前三名给予一次性奖励;Р (3)未完成当年学校下达的量化目标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绩效工资基础补贴的10%部分,学校将按照未完成情况同比例暂时扣发,聘期考核合格后,学校将补发其扣留部分。Р 七、考核纪律Р (一)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Р 1、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Р 2、不准拉人情票;不准泄露测评信息。Р 3、绩效考核工作组成员在考核本人所在部门时,应实行回避制度。Р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Р 八、本办法由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