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当地农村合作经济行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扣除当年发生及分摊的经营、销售成本, 本社年终收益按下列顺序和项目进行分配: 1 、公积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 2 、公益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公益事业和社员福利; 3 、风险基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合作社生 9 产、营销活动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补贴; 4 、分红:扣除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后的净利润, 按社员参加生产劳动情况进行分红。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 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六章终止与清算第三十六条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提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 .理事会决议解散; 2 .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而解散的; 3 .本社生产经营活动自然消亡; 4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5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 .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七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 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本社决定终止或解散时, 须在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小组, 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0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所欠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 3 .缴纳本社所欠税款; 4 .抵偿债务; 5 .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 由理事会提出补充或修订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本章程由本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