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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108KB

文档介绍
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Р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Р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Р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Р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Р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Р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Р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Р(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Р(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Р(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Р(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Р(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Р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Р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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