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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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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理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七条本社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四十八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第五十条本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项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一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公告方式发布。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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