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 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其意见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三十条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工作,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 项至第(四) 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监事第三十二条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