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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02KB

文档介绍
司市场退出机制。老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当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时,往往出现各种问题。新保险法初步建立并且完善了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 5、明确监管原则, 提高保险监管力度。新保险法相对修订前的保险法而言, 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规定更加明确, 对监管手段和举措进行了强化, 对整个保险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保险违法行为, 新保险法进一步对其加大处罚力度, 赋予了保险监管部门更多和更细致的监管任务。(二)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 1、新法对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首先,新保险发对可操作性的规则做出了详细的界定,其次,对没有做出明确说明的合同条款做了法律后果说明, 着重保证投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2 、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第一, 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界限。第二, 统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 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第三, 保险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 新保险法对其做出了明确的期限, 以防保险人不合理使用权利。第四,设立“不可抗辩”规则,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 3、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一旦转让, 其保险的权利和意义应该由受让人承继,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这不但有利于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 对投保人的利益做出了合理的保障。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通知不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而是变成了一种应然性的规定。但是这种通知是否必要,主要取决于保险标的转让能否显著增加其危险程度。 5、确立为故意和重大过失。第一, 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的告知事件经历,那么告知义务的主观构成要件变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二是对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三是关于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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