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面临РР着潜在的巨额赔付。一旦发生了承保风险,可能会是整个区域同时需要赔 付,即便保险公司之前已经提存了风险准备金,由于灾害的意外性仍会超 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而现在采用的“封顶赔付”方式虽然考虑了对农 民损失补偿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护之间的权衡,但是显然没有完全起到 保险应有的损失补偿作用,无论对于农民的生产、投保积极性还是对于保 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都没有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Р在《农业保险条例》中第八条也提出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做法。而比较外国的农业保险的做法,如美国、日 本和法国,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和合作组织提供,而政府机构主要 是提供再保险保障[5]。农业风险具有相关性和巨灾特点,而农民又迫切 需要充足的保障,对于超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部分,应当由政府予以 保障。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原则,同时为了提供充分的保障,各级政 府部门应当分级建立保障基金,发生超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时先行 赔付,而为了减轻灾害频发省份的财政负担,应当由中央财政设立巨灾风 险准备金最终兜底。农业保险的运作更加成熟之后,还可以通过农业保险 再保险提供保障,设立专项再保险准备金,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扮演筹集再 保险准备金和监督准备金使用的角色。Р《农业保险条例》的施行已经为农业保险在我国开展指明了方向,经 过日后不断的探索与完善,必将为农业发展带来更大的推动与保障作用。Р参考文献Р[1]庚国柱.农业保险需要建立大灾风险管理制度[J].上海保险,2013РР周县华.农业保险首先是保险[J].中国金融,2013 (05).Р张祖荣•农业保险的保费分解与政府财政补贴方式选择[J].财经 科学,2013 (05).Р黄延信.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J].中国金融,2013 (04).Р张潇潇,李晶.国际农业保险的立法和运作模式[J]•中国金融, 2013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