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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88KB

文档介绍
授权委托书进行核对。核对地点由审计机关安排。第十六条核对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与查验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核对过程应作好记录。核对记录、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当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核对过程中的重大分歧, 审计机关应依法与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协调处理。协调过程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并需相关单位签字确认。第十九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 审计组应要求中介机构对初审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项目管理问题做好取证提交审计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第二十条核对阶段, 因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不配合等造成审计无法实施,审计机关可中止该项目审计过程,发出停审通知。第二十一条核对结束后, 审计组应当将核对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签章确认。第二十二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 中介机构应出具项目审核报告,并对初审和最终审核结果的差异作出说明。协审单位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四章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进行审核、复核和审理。审核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进行, 复核可以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复核。第二十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完善内部复核、审理制度, 明确具体部门, 配备专业人员, 应审核和复核的项目资料,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交法规(审理)机构审理。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对审核结果提出调整意见的, 审计组应根据复核、审理意见对价款结算审核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调确认。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结果文书。第二十七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定期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县审计机关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符合实际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细则。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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