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使得不利解释规则对保险条款的规制功能大打折扣, 故宜将“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加以适当的限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等,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 .专业术语是否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专业术语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但法律之外的专业术语或者其解释所体现的表面文义与实质含义有较大差别、不就该差别予以揭示将对投保人构成普遍性误导的, 保险人应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保险人未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的, 有违诚信, 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即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作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八、保险代位求偿权立法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是对《保险法》损失补偿规则的贯彻。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引发的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三者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抗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因为,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的既然是“代位求偿权”, 则其权利范围不应大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时效起算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时效起算应当一致, 即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诉讼时效届满, 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则符合了《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 3 款的规定,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逾 2 亿辆,交通事故频发,强制三责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上述因素的叠加, 使得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引发的保险纠纷在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总量中占有相当比重。主要的争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