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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经济联保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监督,将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纳入经济联保责任进行考核,形成一人违法多人担责的防控格局。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是查防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参与民间借贷和打击非法集资列为工作重要议程,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第十三条各网点从业人员之间一旦发现他人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问题,及时上报,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知情人行政处分。第十四条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要严管细查,对因不查、漏查、虚查、查而不报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要引咎辞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五条加强贷款管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严格落实“三法一指引”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防止内部员工和贷户内外勾结将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等非法情况。第十六条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开展本部门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不良行为排查,支行监察保卫部要开展全辖各网点负责人的不良行为排查工作。第十七条严禁从业人员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提供担保;严禁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提供保护;严禁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充当融资中介;严禁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业任职兼职。第十八条严禁员工与企业或个人之间非正常资金往来;严禁员工借用和占用客户资金;严禁利用客户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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