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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ppt  |  页数:29 |  大小:4578KB

文档介绍
行。?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Р1、出借人持有相关借贷凭证向法院起诉,被告辩称之间的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其他纠纷引起的?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Р2、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或者被告持有原告的信用卡消费,要求确认之间的借贷行为,该如何处理??第十五、十六、十七条Р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Р涉及法条:二、三、四、二十三Р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Р立案条件:债权凭证、借贷关系存在证据?原告是否适格:否(裁定驳回起诉)Р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条款约定、交易习惯、接受货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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