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情况进行真实性审计。(七) 各分支机构要对本机构的非信贷资产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和特点细化操作规程, 强化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防范。各分支机构的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第十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非信贷类资产落实专人管理,按项目、按风险分类建档,并建立监测台帐。第四章非信贷类资产的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及经营情况每年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对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管理非信贷类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违法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的项目,其计划未完成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将按目标考核扣减当年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目标责任奖。第十九条如果由于非信贷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组织、督促不力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由于协管部门不予配合或协管不力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解聘个人专业技术职称。(一) 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弄虚作假, 隐瞒非信贷类资产实际占用情况的; (二) 在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 或者帮助被审计对象隐瞒问题、弄虚作假; (三)未按本办法履行部门和分支机构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对新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500 元至 3000 元罚款及行政处分: (一) 失职造成非信贷类资产债权不能落实或损失的; (二) 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非信贷类资产没有及时处置的; (三) 违反非信贷类资产接收、处置程序的; (四) 超越权限进行非信贷类资产接收、处置的; (五)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非信贷类资产流失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