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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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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人(家庭)、法人、其它组织一次借款金额或累计借款金额数额巨大,贷款人提供资金合法、无关联交易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有合法资金证明,借款人提供借款项用途合法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提供担保的; (六)一年之内,同一人(家庭)一次贷款金额或累计贷款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同一人(家庭)、法人、其它组织一次借款金额或累计借款金额数额特别巨大,贷款人提供资金合法、无关联交易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有合法资金证明,近三年内完税证明,借款人提供借款项用途合法等内容的承诺书,并提供担保的; (七)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第十条公证员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真制作谈话笔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合同签订的有关情况; (二)贷款的资金情况; (三)偿债能力; (四)担保的具体形式是否明确; (五)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六)借款人如为企业、其它组织的,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方对于贷款追加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配偶等作为担保的,是否提供了担保; (七)担保财产的现值及归属、使用情况; (八)各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及其后果是否明确,有无修改、补充意见; (九)各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赋予债务强制执行的条款及其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十)公证员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建议及当事人对该建议的意见; (十一)公证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十二)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它情况。第十一条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指导意见第六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三)贷款人所贷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合法; (四)贷款资金为共有的,其它共有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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