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说明理由。原则上该理由的说明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作为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解除对象的正式职工或被派遣劳动者的地址不明,只能通过移动电话联络等,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口头说明也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可以不说明理由。但未说明理由的,公司应保留关于该具体情况的记录。Р正式职工在试用期期间,可以提前3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Р转正考核Р员工应在试用期内努力工作,以达到公司规定的其任职岗位的工作绩效和标准,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评价合格的,将按期办理正式转正手续,并享受相关薪资福利待遇;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60%未满),达不到正式录用标准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Р停止试用:予停止试用或辞退、人事部开具〈试用期辞退通知书〉Р转正考核合格:人事部开具〈试用期满合格通知书〉Р人事Р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调整、调任、出差Р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调整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以及其他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的条件下,有权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公司本部、分公司所属部门等)、工作种类(职务、等级)。包括升级和降级处分以外的待岗(根据岁数达到一定年龄以后免除其所有职务的制度的待岗等)。公司就升级可以设置考试制度。职工对该调整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人事部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公司同意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Р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对4级以上的正式职工,有权将其工作岗位调整到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但公司应当考虑该调整给职工带来的负担,在待遇方面努力给予调整。Р公司设定至少每年一次听取职工关于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意愿的机会,职工希望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在此机会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附件)向人事部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公司同意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