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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见单, 收集后进行归纳梳理, 并及时反馈。检察机关还要主动向政协领导、有关政协委员报送资料。将有关检察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事情、重要活动及有关信息都形成于《检察简报》、《检察信息》和有关文件中, 都主动报送政协领导及有关政协委员, 形成常规化报送制度。这对于政协领导、政协委员了解检察工作提供了一个好的途径, 这也是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四、充分发挥政协领导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对检察工作来说是可行必要的, 在聘请的执法执纪监督员中政协领导、政协委员占有相当名额, 主要是监督执法和干警遵守纪律和内部有关禁令和案件的办理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应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 这样既能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又能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每年政协全会, 基层院主要领导应该亲自参加大会和小组碰头会, 听取委员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 坚持民主监督员列席重要会议制度,每年年初院工作会议, 半年工作小结会议, 全年工作总结会议, 都主动邀请政协民主监督员参加, 对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 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旁听案件讨论或视察案件办理, 尊重民主监督员评议权利和意见。对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过程中出现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 确保无一例外地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同时向全体政协委员广泛征求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在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通过采纳意见, 疏理问题, 再度总结经验, 查找不足,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改措施, 确保为民执法、公正司法的思想加深在头脑里, 体现在制度上, 落实在行动中。实践证明, 自觉、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使政协民主监督深入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充分发挥其对检察工作的建言献策、参谋咨询作用。这不仅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更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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