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自查报告。 3.5 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四、要求 4.1 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 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2 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 6 个月。品控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 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 )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 )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1.3 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品控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 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 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 质量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2 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3 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 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表, 供检查时使用。 4.3 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 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 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 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 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 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 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 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4.3.5 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 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