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政府监管部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Р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Р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Р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Р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Р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Р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Р Р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Р一、食品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定期检查,确保地面清洁卫生、无破损,墙面与门窗干净卫生、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Р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易于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定期检查,并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相关设施设备干净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Р三、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设施、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被污染。Р四、定期对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转,以满足食品运输、贮存、销售等环节的需求,保证食品安全。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