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政法委制度汇编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104KB

文档介绍
提请解决的问题等、由执法督查信访科报请政法委领导审查批准后,于 10 日内作出召开协调会议的通知或有关审查意见批复。第八条案件协调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统一意见后, 形成会议纪要送有关政法部门各司其职, 依法进行。经协调未能达—10—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各有关政法部门分别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有关部门在执行会议纪要时遇到问题, 应及时向市委政法委员全书面报告请示, 不得擅自变更议定事项处理或拖延不办, 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负责对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第九条案件督查督办范围: 1、德州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和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2 、群众多次上访,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断控告、申诉,反映政法部门执法中显失公正,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3 、严重超法定时限的案件; 4 、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没有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 5 、市委政法员会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其他案件。第十条市委政委员会案件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具体负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 、向有关政法部门发出督查督办函; 2 、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报送书面专题报告,或者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汇报,必要时经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批准可调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或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 3 、对需要重点督查督办的案件,经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可组织有关政法部门联合调查。第十一条对领导批示交办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重大案件要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第十二条凡督查督办或协调议定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结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