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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制度汇编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Р(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治超站负责人,由负责人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Р(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Р(五)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Р。严禁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治超站领导的责任。如治超站值班人员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备。 Р八、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Р(一)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Р(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Р(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Р(四)路政执法人员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Р(五)执法人员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向大队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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