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情下达,畅通监督检查渠道。Р4、考核与监督。纪委对所辖乡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市纪委对基层党委、纪委考核的主要依据。Р纪委案件检查工作制度Р Р一、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Р二、对群众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违纪问题受理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先进行初核后,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Р 三、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Р四、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二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复杂疑难的经批准可延长。Р 五、案件立案后,成立调查组,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Р 六、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组织实施。Р 七、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签字,经过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Р 八、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顺序装订案卷材料移送审理。Р九、对于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镇纪委讨论后,经镇党委审核,报市纪委批准;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的,由支部讨论给出基层意见,经镇纪委批准,报镇党委同意。对于一般干部给予降级以下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批准,给予开除处分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市监察局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Р十、实行办案工作责任制,在办案中应严格按照市纪委、监察厅《关于实行办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执行。Р纪委信访接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