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相关科技发展动态;Р(3)研究国际相关市场的技术、安全标准和贸易要求,提出解决的指导性意见;Р(4)指定工程技术中心相关产业链的竞争战略;Р(5)对工程技术中心提出研究的具体方案进行立项评估,提出修改意见;Р(6)讨论工程技术中心机构的设置调整,对工程技术中心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Р (7)监督、审查工程技术中心的财务状况;Р(8)聘用和解聘技术中心工作人员。Р第九条: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Р(1)主任委员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Р(2)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Р第十条: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职责Р(1)负责工程技术中心日常管理;Р(2)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组织贯彻管委会决议;Р(3)负责编制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Р第四章议事规则Р第十一条:管委会实行季度例会制,每季度例会该季度首月下旬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除季度例行会议外,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Р(1)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Р(2)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Р第十二条: 管委会要坚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Р(1)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决策职责,会议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Р(2)管委会决策要体现自主性,不受依托单位或他人干预;Р(3)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决策,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三条: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Р第十四条:管委会应接受市科技局的行政监督。Р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Р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