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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探讨毕业论文 - 副本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109KB

文档介绍
政监督的公开性,西方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给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主体提供法律与制度的保障机制。美国三部有关行政的法律《阳光法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的通过与实行,使得政务信息得以公之于众,让政府的行政活动在社会的眼皮底下进行,从而使得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更加地有效。(三)中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比较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监督体系既有诸多共同点,也有着巨大的差异的地方。在此,笔者主要对中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所具有的差异从有关行政监督主体的角度进行简要的比较,以发现西方行政监督体系中所具有利弊,从而对我国行政体系建设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通过对中国与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几个重要监督主体监督功能的比较,可以发现两种体系之间的差异:1.人大监督与议会监督的比较依据“议行合一”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在理论上,人大的行政监督最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但是实践的运行过程中人大的监督权难以取得切实的效果。相比较而言,西方的议会所拥有的权力并不高于行政权力,但是它能够通过建议、质询、弹劾、审查法案对政府的人事、重大决策及预算等进行监督,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膨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2.司法监督的比较我国司法监督主体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构成,人民检察院主要主要依法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法纪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保障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办事。我国的人民法院法院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西方的司法部门不仅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可以监督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比较中国的行政监察部门,大多设置在行政机关的内部,既要接受所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双重的领导下,我国的行政监察部门难以实现行政监察的独立性,行动受到很大的牵制,发挥监督作用的比较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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