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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特殊情况需支出费用,需报会长同意。第四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事由依据、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三条本会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超过规定标准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6-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五条本会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合法、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予报销。第二十六条本会账目应当向会长、监事会、理事会进行公开。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同意,会员可以申请查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会工作人员、指定会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且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本会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会按照本规定报销。第二十八条按照本会安排及相关律师事务所指派,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会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律师事务所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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