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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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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活动与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员会费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一)?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元;(二)?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500元。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本会会员可以以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第四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办法,由市民办教育协会指定的辖区内的常务理事统一收取后交市民办教育协会,协会开具正式票据。第五条会费每年缴纳一次。第六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本会章程可以酌情减免会费。第七条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一)?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经费;(三)?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经费;(四)?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经费;(五)?开展信息宣传的经费;(六)?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第八条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九条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及有关单位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第十条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26日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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