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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律师协会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66KB

文档介绍
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五)依据律师执业惯例、执业经验、行业常识等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违规律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实施办法》中“引导、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扰乱庭审秩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具体是指:律师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庭审秩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第十五条《实施办法》中“转委托”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二)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四章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规律师事务所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律所及负责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律所及负责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二)聘请不具有法律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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