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单位(包括 4S 店和修理厂),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理赔服务需要,按规定的程序设立。 3.2 定损分中心是公司与推荐修理厂合作,在推荐修理厂营业场所设立远程定损中心(点), 为在本厂修理的人保财险客户提供车辆定损远程服务的非经营性实体。 3.3 理赔服务分中心是公司与推荐修理厂合作共同设立的,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拆检、集中定损, 受理客户提交的理赔单证, 提供汽车相关服务( 如道路救援、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咨询等) 的非经营性实体,理赔服务分中心原则上设立在合作的 4S 店。 4 职责 4.1 地市级分公司对于拟设立理赔推荐修理厂、定损服务分中心、理赔服务分中心的, 负责向省公司理赔事业部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 由地市公司及 2 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协议范本与修理厂签订合作协议,在签署 15 日内向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报备。对于协议范本修改的要提前向省公司申请,省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修订。签订协议后, 地市分公司给合作单位统一悬挂相应的 LOGO 牌匾。并对推荐修理厂代码管理规定进行编码,上报维护。 4.2 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批地市公司上报材料,下发省公司意见,并下发 LOGO 牌匾。负责对于调整协议模板的,进行审批,及时报备总公司。 4.3 总公司负责报备整理省级分公司上报的材料归档,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内抽检。 5 内容 5.1 由地市分公司理赔分中心向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申请,申请时说明拟设立分中心所在修理厂的主要情况、双方合作的情况、设立的理由等, 5.2 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提出审批意见。 5.3 省公司同意后, 地市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协议范本与修理厂签订合作协议,并于签署 15 日内向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报备, 5.4 省级公司 1 个月内向总公司理赔事业部报备。 6 流程图 34 7 相关文件 7.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荐修理厂合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