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三条公司因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 应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四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 10 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协议和细则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