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40% ,财务杠杆率未被随意放大,最大程度降低了并购双方通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3. 权益性资金方案一前期首先发放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用于并购方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及置换原股东借款, 并购贷款实际转化为项目公司部分净资产。后期商业银行在对开发贷款调查评估中,须对项目公司自有资金性质进行认定, 对于项目公司明股实债性质的自有资金认定标准及依据内外部监管要求仍莫衷一是,贷款违规风险不确定性较大。相比较方案二以一笔并购贷款完成贷款的审批及发放, 一方面通过认购新增股权方式变通发放开发贷款,满足了项目后续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认购新增股权方式规避了开发贷款对于项目资本金的约束, 符合内外部监管要求。三、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一) 确保并购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严防以并购交易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并购贷款相比于一般信贷业务更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 在摸索规律、积累经验初期应审慎介入并购贷款+ 开发贷款高财务杠杆率模式的并购交易, 严防并购双方通过虚增交易价款、关联交易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二) 参与项目公司日常经营决策, 增强对项目公司的整体把控能力要深刻领会房地产开发并购贷款借款主体与还款主体二者分离这一显著特性, 项目公司的销售收入既是收购股权( 受让现有股权+ 承接债务) 的还款来源, 又是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金缺口( 认购新增股权或开发贷款) 的还款来源。(三) 加大全流程资金监管力度, 严格按照项目销售进度归还银行贷款商业银行须与借款人及项目公司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对应认购新增股权部分的资金应视同开发贷款按工程施工节点进行拨付,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同时, 要求项目公司在贷款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销售收入全额归集至监管账户, 销售回款仅可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税款, 确保资金封闭运作, 严格按照项目销售进度归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