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参考)新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项建议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34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尽职调查,对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 以确保进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 必要时, 包括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上述(a) 至(b) 项规定的每项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但应当根据本条建议和建议 1 的释义, 通过风险为本的方法,决定采取这些措施的程度。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与临时客户进行交易时, 核实客户和受益所有人身份。在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并且为不打断正常交易所必需的情况下, 各国可以允许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如果金融机构不能遵循上述(a) 至(b) 项规定的措施(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调整所采取措施的程度) ,则不应当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或者应当终止业务关系; 并应当考虑提交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这些要求应当适用于所有新客户, 但金融机构还应当根据重要性和风险程度, 将本建议适用于现有客户, 并在适当时候对现有业务关系开展尽职调查。 11 .记录保存(原建议 10) 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将所有必要的国内和国际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以使其能迅速提供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的实际情况( 包括所涉金额和币种) ,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起诉犯罪活动的证据。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业务关系终止后, 或者一次性交易之日起至少五年内, 继续保留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获得的所有记录( 如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等官方身份证明文件或类似文件的副本或记录), 账户档案和业务往来信函, 以及分析结论( 如关于复杂的异常大额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的调查函)。法律应当要求金融机构保存交易记录和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记录。在职权范围内, 本国主管部门可以查阅、使用交易记录和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记录。针对特定客户和活动的额外措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