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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40项建议》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87KB

文档介绍
是:Рa)主管当局不应纯粹因为有关要求涉及财务事宜而拒绝执行要求。Рb)各国不应引用要求金融机构保密的法律作为拒绝合作的理由。Рc)主管当局应能代表别国的对等单位进行查讯,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调查。Р如果别国主管当局索取的数据不属于某国对等单位的管辖范围,则后者应容许前者与其非对等单位迅速及以具建设性的方式交换数据。与别国非对等单位的合作可以直接或间接进行。如果某国主管当局不能确定索取所需资料的适当途径,应先向别国对等单位联络及寻求协助。Р各国应订定管制及保障措施,以确保各国主管当局只以获授权方式使用互相交换的数据,履行保密和保护数据的义务。Р词汇Р建议采用了下列缩略语和术语:Р“实益拥有人”指最终拥有或控制一个客户及/或代某人进行一项交易的自然人(或多个自然人),其中包括对法人或法律协议享有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人士。Р“主要原则”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出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发出的《证券规管目标和原则》,以及国际保险业监督机构联会发出的《保险业监管原则》。Р“指定类别的罪行”包括:РL 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和进行敲诈活动;РL 进行恐怖活动,包括恐怖分子融资活动;РL 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РL 利用他人进行色情活动,包括利用儿童进行色情活动;РL 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РL 非法贩运军火;РL 非法贩运赃物和其它货物;РL 贪污和贿赂;РL 欺诈;РL 制造伪钞;РL 仿制和非法复制产品;РL 环境罪行;РL 谋杀和令他人身体严重受伤;РL 绑架、非法禁锢和劫持人质;РL 行劫或盗窃;РL 走私;РL 勒索;РL 伪造文据;РL 盗版;以及РL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Р在决定上述各类订明罪行所涵盖的犯罪范围时,各国可按照本国法律界定有关罪行及使其构成严重罪行任何特定元素的性质。Р“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行业”指:Рa)赌场(包括互联网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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