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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项建议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7 |  大小:95KB

文档介绍
身份并实施了持续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可根据该代理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客户的鉴定数据。 8. 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随着新科技或发展中的科技应运而生的洗钱手段, 这些技术可能有利于隐藏身份。各国应在必要时采取措施, 防止这些技术被用于洗钱。金融机构特别应针对与非面对面业务关系或交易相关的特殊风险制订政策和程序。 9.* 各国可允许金融机构在满足下列标准的情况下,依靠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实施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程序的第(1) –(3) 项内容或介绍业务。这种委托关系被批准后,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的最终责任仍属于依靠第三方的金融机构。应满足的标准如下: (1) 依赖于第三方的金融机构应立即获得有关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程序第(1) –(3) 项要素的必要信息。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步骤, 证明能够在需要时及时从第三方获得身份识别数据以及与客户身份尽职调查要求相关的其他文件。(2) 金融机构应证明第三方拥有相应的措施,以遵守符合建议5 和建议 10 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要求,并受到管制和监督。鉴于各国存在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特别工作组建议的情况, 因此,在那些国家中可依赖于满足条件的第三方。 10.* 金融机构应将所有必要的交易(包括国内和国际交易) 记录至少保存五年,以便迅速响应主管部门的信息调查。这些信息必须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 包括所涉及金额和货币类型) ,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监控犯罪活动的证据。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终止后至少五年内, 继续保留通过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程序获得的身份识别数据记录(如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等官方身份证明文件或类似文件的副本或记录) ,帐户档案和业务往来信函。本国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 应可查阅这些身份识别数据和交易记录。 11.* 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那些没有明显经济目的或合法意图的复杂且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所有不寻常的交易方式。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审查此类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并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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