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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9项特别建议》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怖组织融资活动的个别人士的安全避难所,并应订定适当的程序,在可能的情况下引渡该等个别人士。РVI. 其它汇款制度Р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提供传送汇款或具价值物品服务(包括经非正式汇款或具价值物品传送系统或网络进行的传送)的人或法律实体(包括代理人),均领有牌照或已经登记,并须遵从特别组织所提出适用于银行及银行以外金融机构的全部建议。各国应确保非法进行该项服务的任何人或法律实体,均须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制裁。РVII. 电汇Р各国应采取措施,规定金融机构(包括汇款商)在转帐资金和已发出的有关讯息中,附上关于原汇款人的准确和具意义的数据(姓名、地址及账户号码);在整个转帐过程中,转帐者或有关讯息均应保留有关数据。Р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金融机构(包括汇款商),加强审查和监察没有载列原汇款人完整数据(姓名、地址及账户号码)的可疑资金转帐活动。РVIII.非牟利机构Р各国应就某些实体可被利用进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情况,检讨有关的法例和规例是否足够。非牟利机构特别容易被利用,因此各国应确保这些实体不会︰Р(i)被假冒为合法组织的恐怖组织所利用;Р(ii)被用来寻求合法组织为恐怖分子提供资金,包括藉此逃避冻结资产的措施;以及Р(iii)被用来隐瞒或掩饰把拟作合法用途的资金暗中转拨予恐怖组织。РIX.现款送递Р各国应制定措施,以侦察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的跨境转运活动,包括订定申报制度或其它作出披露的责任。Р各国应确保主管当局具有合法权力,以阻止或限制怀疑与资助恐怖分子或清洗黑钱有关,或虚假申报或披露的货币或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转运活动。Р各国应确保可对作出虚假申报或披露的人施以有效、适度和劝戒性的制裁。如转运的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与资助恐怖分子或清洗黑钱活动有关,各国亦应采取措施,包括按照建议3及第III项特别建议的规定订立法律,让主管当局可没收该等货币或票据。Р Р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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