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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管理制度(初稿)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定期评估贸易操作执行情况。第六章报告制度第十七条贸易部每日向公司相关领导报送贸易额完成情况、持仓头寸日报。第十八条贸易部每周向公司相关领导报送贸易额、利润完成情况。第十九条贸易部每月向公司相关领导以及公司财务部、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贸易工作月报。第二十条法务部定期编写期货评估报告,综合评价贸易期货保值情况。第二十一条贸易部负责编写年度贸易操作计划以及年度资金授信额度申请报告。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贸易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合同、资金调拨审批、合同评审、指令文件等相关书面、电子材料都应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进行贸易运作要建立完整的期货、现货相关资料( 包括合同、资金调拨签字、期货方案等),并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所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至少 15 年。第八章考核奖惩制度第二十五条考核奖惩的目的是充分发挥贸易操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第二十六条对贸易业务操作人员的考核, 要引入竞争机制, 采取与操作人员业绩挂钩的办法,具体考核标准参照《中民总公司贸易部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贸易业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警告、罚款、调离岗位、开除公职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操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过失行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越权操作等; (二) 由于个人疏忽导致资金或者货物出现问题的行为、由于个人失误导致档案管理记录不准确或记录丢失的过失行为、和他人勾结故意错报的违规行为、蓄意篡改档案的违规行为; (三)结算人员出现结算、核算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与他人共同隐瞒不报的行为; (四) 资金调拨人员未能及时报告资金风险的行为、资金调拨不及时的行为、故意挪用资金的行为; (五) 风险管理人员对交易监控不利的过失行为、未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或者厌恶报告的过失行为、与他人勾结隐瞒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与处罚的违规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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