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在发现之日内填发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送达后,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从重处罚。第四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 违法审批的文件无效, 并追究违法审批人员的行政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审查、批准的, 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并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审批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查处, 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条例共同公布实施。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11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性法规( 类别) Y( 采用标识) 1( 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