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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新)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125KB

文档介绍
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Р第三十四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Р(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Р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Р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Р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Р(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Р(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Р(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Р(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Р第三十五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Р(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Р(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Р第三十六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Р第三十八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Р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Р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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