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到有关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复核,并对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有关部门。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需要有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对不属于自身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函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第五十六条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第五十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情况下,可以函告供水、供电、供气和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信部门配合处理。第五十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对涉及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采取拍照、录像等形式留存证据,七日后视为送达。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