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时物证所处的地点,物证是如何被发现的以及物证的主要特征等项内容。这种笔录是固定物证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物证在发挥证明作用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各种物证,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力求提取原物。对于那些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无法长期保存的物证,则要采取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对原物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于物证,任何人不得使用、私分、调换和处理。在案件结束之后,应由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物证进行处理。按规定应退还原主的,应及时退还;应当销毁的,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销毁;应当没收的,没收后应上交国库或者有关的政府部门。所有关于物证的处理,都必须有相关记录。(三)视听资料(包括电子证据)1、概念。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它是指以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电磁设备等高科技方式贮存和反映的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等。2、视听资料的收集。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注意:(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确有困难是指,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被毁损或遗失,或是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因为视听资料的的复制不仅简单,而且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很难区分,因此,为了保证视听资料的可靠性,不论是原始载体还是复制件,都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关于视听资料的收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呢?如果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则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如果并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权。行政执法过程中,非正常情况下的秘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