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送达方式分为六种,即貢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根据《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样应通过上述任一方式进行送达。在送达方式中,公告送达因其时限要求,在实践中造成案件处理周期过长。通过公告送达的规则,我们看出适用公告送达应当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使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完成的情况;二是在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或同时在烟草机关架设的开放网站上进行公告;三是发布公告后满六十日。在行政程序中,至少需要两次送达,分别是事先告知和处罚决定,若出现上述要件的情况下,案件的办理周期理论上至少需要一百二十日,而在实践中,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以及验证其他送达方式都需要时间的投入,因此实际的案件办理周期会远远超过一百二十日,从而造成案件办理不畅,行政效率低下;对于需要收购变卖涉案卷烟的案件,还容易造成涉案卷烟霉变,导致资产流失。(二)收集“明知”证据的难点与思考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明知”证据的情形,多集中在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时,承运人是否明知;以及持有零售许可的经营店主是否明知销售假冒卷烟案件中。对于这类证据的收集,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应当通过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并要把握当事人的心里状态,最后综合分析各种证据,从而得出结论,进而收集到“明知”证据。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价格是否正常。第二,渠道是否正常。第三,是否有合法证明。第四,交易方式、方法以及时间地点是否正常。对“明知”情况判断应当综合上述四点进行综合考量,并运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已到达确实是否“明知”,从而达到既不冤枉“无知”者,又不放纵“明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