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概念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证明对象归三类:1、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2、当事人主体方面的事实。3、程序法事实。(二)证据的特征法定的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形成的证明关系,也即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包括形成的原因、客观环境、是否为原件、原物等。1.合法性2.关联性3.客观性(三)证据的分类1、根据证据的来源:(1)原始证据: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2)传来证据:经传抄、复制或转述,第二手或第三手以上的材料。2、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1)言词证据:以人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2)实物证据:以各种实物、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3、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4、证据的法定分类形式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证据的收集方法(一)书证1、概念: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文字图形符号组合思想内容能被认识理解与案件有客观联系书证一类是证明行政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二类是证明行政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三类是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书证。2、书证的收集收集书证一般要求有两个:一是尽可能提取书证的原件。二是提取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等。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被调查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