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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原件资料。第四章监察建议和决定第十六条监察审计室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书: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规定及集团公司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以纠正。(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 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10 (四)违反集团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及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十七条监察审计室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做出纪律处分监察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给与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其他需要做出纪律处分监察决定。第十八条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第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公司监察审计室。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监察对象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监察决定的公司监察审计室申请复审,同时填报《** 集团效能监察决定异议复审表》;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五章奖励与惩处第二十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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