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宜配合适当照明,但不得违背15、16条的规定。Р* 时限规定Р18. 长期广告的设置时限为2至5年,最短不低于6个月;短期广告的设置时限为6个月以下。Р19. 独立支撑式广告的广告旗帜、拴拉式广告(气球)、吊挂式广告的布幅及镶绘式广告的粉刷广告时限为不大于3个月;Р粘贴式广告时限为2周;Р游动广告展示期限不超过6个月;Р超过时限且未提前申请延期者应立即拆除。Р* 外观及制作规定Р20. 任何户外广告需经过精心的设计。建筑物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室外空间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Р21. 广告物(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Р特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Р22. 广告物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Р* 维护与拆除规定Р23. 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展示期内的经常性维护,以保持户外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市城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Р过期闲置的广告应立即拆除。Р24. 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需要征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拆除。Р* 其他Р25. 建筑工地或未形成良好景观地段,可沿用地边界设置带广告的围墙或大型独立广告牌进行遮挡。围墙高度不大于3m,广告牌高度不大于6m;广告展示期限为2年以下,逾期应申请延期或更换;一旦建筑工程完成或景观面貌改观,应立即无条件拆除。Р四、分区设置指引Р1、分区说明:Р本指引根据城市土地利用和景观的相似性将特区范围内划分为以下6类控制区分别管理:(图2-1)Р一类控制区主要是市区级商业性公共设施的范围。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和商业办公类(金融、旅馆、商业性办公等)。Р二类控制区主要是城市居住用地的范围。又分为居住及其它配套类和商业配套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