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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皖国土资2009155号.doc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 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 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实行开工报告和季度报表制度。项目开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 抄送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 项目申报单位每季度向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项目施工报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第三十条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员必须及时收集、登记、分类和整理归档。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也必须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项目资料可以按文书类、技术类、财务类和其它类进行分类; 也可以按立项阶段、实施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后续利用管护阶段等分类。项目档案资料登记应按性质和时序分别进行。第六章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变更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对项目规划设计中不符合实际、不合理的地方和预算不能满足设计需要的, 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可以申请进行变更, 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一) 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总预算调整或变更工程量达到项目总投资的 5 %的,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二) 变更工程量在项目总投资的 3 %至 5 %的,由项目所在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三) 变更工程量在项目总投资的 3 %以内的, 由项目所在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变更工程量是指工程变更前后各分项工程的变化量。因规划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由项目所在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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