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水利发展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市(州)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水利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十六条对水利发展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厅、水利厅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厅、水利厅印发的《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0〕8号)、《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13〕310号)、《四川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5〕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