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议,投资者应在距经营期满前六个月, 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 .其他解散事由: 。 9 第三十三条公司因前条第 1、2、4、5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