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 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 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并由股东决定; 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 1 、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 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股东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