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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上海市工商行政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款的;Р(4)乙方“科目二:基础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第五次考试不合格的;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Р(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Р(2)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学时、数据弄虚作假,经乙方提出后拒不纠正的;Р(3)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经乙方向甲方反映或投诉后,甲方未采取措施纠正的;Р(4)乙方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之日起日内,或是乙方一次性预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之日起日内,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4.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回乙方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未接受的培训学时,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乙方应及时至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撤回机动车驾驶证申请。Р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Р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造成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培训学时不足的(适用预付费用),甲方应为乙方补足培训学时,并向乙方按差额培训学时相应费用的%支付违约金。Р2.甲方因人员、车辆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预约时段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甲方应免收该预约时段的培训费用,并向乙方按本次培训费用的%支付违约金。Р3.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甲方除向乙方退还多收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按多收费用的%支付违约金。Р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乙方可拒付(适用先学后付)或要求甲方扣除(适用预付费用)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按当次培训费用的%支付违约金。Р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Р1.乙方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Р2.因乙方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乙方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学时和费用。乙方预约成功而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乙方应按本次预约培训费用的%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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